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7949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海建材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619号鑫桥源家装建材综合市场门面区11号。
经营者:***,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个体户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海建材商行与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海建材商行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海建材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海建材商行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523,670元,原告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海建材商行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丰海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