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4649号
原告: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东街101号新东方汽配城6区3幢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1,609,268.13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9,641.71元),由原告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616.71元退回原告新疆瀚海深拓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