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1176号 原告: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0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791,288.94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856.4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剩余5,831.44元由本院退还江苏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