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1233号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61185429。
法定代表人:尹会花,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镇同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
法定代表人:**千,经理。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