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许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9民初5119号 原告:XX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许某,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XX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返还款项612,348.45元;2.判令被告许某对被告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原告某甲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被告某乙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合同总价22,345,008.2元(含税)将长江XX安装工程的气体Gas劳务B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某乙公司施工。在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某乙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后因未及时向工人支付工资,导致大量工人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 2023年4月24日、5月18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某甲公司分别发送三份《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原告某甲公司先行向被告某乙公司的王某甲等15人清偿工资235,901元、陈某等16人工资316,229元、王某乙等3人工资60,218.45元。后原告某甲公司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行清偿了被告某乙公司的工人工资共计612,348元。 在庭审中,原告某甲公司陈述其与两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目前仍在二审审理中。 还查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成立,系被告许某的一人独资公司。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用工单位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先行清偿被告某乙公司的工人工612,348元后,可依法向被告某乙公司行使追偿权。被告许某作为被告某乙公司的一人独资股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依法应对被告某乙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甲公司相关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实际代为清偿的金额为612,348元,故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12,348元; 二、被告许某对上述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XX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被告许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XX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许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