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7537号之一
申请人: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方达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321921B。
被申请人:昆山安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83062J。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安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安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95322.5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安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5322.5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