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6884号
原告:协昆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NRF39P。
法定代表人:何昆(崑)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江苏海越(高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方达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321921B。
法定代表人:姚祖骧,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协昆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协昆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昆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昆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7元,减半收取计5763.5元,由原告协昆系统集成(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