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6697号
原告:陕西赛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大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员工,住该××。
被告: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0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赛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赛铁管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赛铁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赛铁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999元,由原告陕西赛铁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许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