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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赵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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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88号
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吴淞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983837M。
法定代表人:赵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南,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韩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578247026R。
法定代表人:赵现忠。
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特宝利尔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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