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5779号
申请人:高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人民币620000元。申请人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519XXXX603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淮安分行)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731XXXX013账户(开户行:杭州银行建德支行)的银行存款;
以上冻结限额合计620000元。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高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