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杭州国信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信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遂昌中网华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信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信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