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4民催9号
申请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07号6幢4楼
法定代表人袁琴惠,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裘叶明,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浦发银行杭州新城支行,付款人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国信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月23日,号码为01665058的银行转帐支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融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法忠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黄 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