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0821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城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82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给付款198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现已冻结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国家电网的能源补贴款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