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02民初295号
原告:吉林市XX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吉林省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吉林市XX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XX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00元由原告吉林市XX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