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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02民初3377号 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1号丽景茂1单元18层。 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12月4日,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78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