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甘1026执保29号
申请人:苏州泰昆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融安街18号5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镇****二组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八珠乡八珠塬村东庄队45号。
申请人苏州泰昆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标的为2554284.99元)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农行账户(账号为2728********)内2176161.04元、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东侧南1-2路南侧诚鑫国际商住区2#商住楼4**4-1202(产权证号:甘(2×**)庆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价值的378123.95元,共计2554284.99元为限进行保全。申请人苏州泰昆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提供担保。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仲裁案件(案号为(2023)深国仲受8238号),并于2023年10月18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作出(2023)甘10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2728********的农行账户资金2176161.04元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24963.9元,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东侧南1-2路南侧诚鑫国际商住区2#商住楼4**4-1202(产权证号:甘(2×**)庆阳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本案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