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312号
原告:***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宁县焦村镇****二组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庆阳市西峰区岐***1号(***晶城市综合体1**18-19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原告***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78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