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2430号
申请执行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焦村镇洪洞张村二组7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张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军归还申请执行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付的工程款2276904.2元;案件受理费27039元、保全费33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964元,由被执行人**、张军负担。
执行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路××号××幢××(不动产权证书号: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3号)房屋,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依照相关规定,故应终结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七条一款(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2430号案件的执行。
待案件具备执行人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文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