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5214号
原告:**,住所地:庆阳市。
经营者:米德涛,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荔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庆阳鑫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焦村乡洪洞张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荔某、庆阳鑫圆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荔某承担,退付原告**120.5元。
审判员 吕 晓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