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农业农村局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镇洪洞张村二组7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庆,***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农业农村局(原名镇原县农牧局),住所地镇原县广场路农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路博生,镇原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原县农业农村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镇原县农业农村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镇原县农业农村局支付***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2691.2元,案件受理费8719元,共计241410.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镇原县农业农村局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