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诺津电建设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中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873号
申请人:卲印祥,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中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道碧海鸿婷20-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2BPK7J。
法定代表人:石雨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诺津电建设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9号3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340878258W。
法定代表人:刘班,执行董事。
申请人卲印祥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中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诺津电建设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51831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卲印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卲印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诺津电建设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18312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