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某建筑设备租赁行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255号
原告:玉树市某建筑设备租赁行,经营场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
经营者:邓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小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经理。
被告:达某,男,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玉树市某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某、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玉树市某建筑设备租赁行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树市某建筑设备租赁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树市某建筑设备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36元,由原告玉树市某建筑设备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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