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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民初9977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区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毅,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广告创意园B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三面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毅、**,被告三面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工程款40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拆除本案承建项目的基建损失49742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因工期延期至今的违约金;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建工公司当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3日签订了《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之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依约支付了400000元的工程款给被告。被告2019年8月13日完成三面翻上部结构的施工。但经检测,不符合合同施工标准,后业主单位通知要求原、被告将该项目拆除并迅速完成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三面翻上部结构拆除后,原告多次致电要求被告尽快启动该项目的二次施工,并于2020年4月30日发送《催告函》至被告处进行了催告,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履行与业主单位的合同义务,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面翻公司答辩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50000***期误工损失5000元,并以50000元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3日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材料款损失80000元;三、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及本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9年6月3日签订《**建工集团**东站广场提质改造工程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反诉人以600000元的包干价承包被反诉人施工的**东站三面翻广告宣传牌。2019年7月15日,被反诉人为节省成本,经与反诉人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广告牌订购合同》,双方约定:1、反诉人以450000元的价格承包**东站三面翻广告牌制作、安装施工工程;2、支付方式为签合同时付预付款150000元,钢结构材料到工地付150000元,钢架制作完成三面翻到当地付130000元,全部制作好后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期内支付剩余款项20000元;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订后,反诉人8月2日开始安装施工,8月13日完成施工,经被反诉人验收合格,但被反诉人仅支付400000元,剩余工程款50000元却未付。2019年11月30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广告牌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对该广告牌进行了拆除。2019年12月12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网架加工合同》。合同约定:1、反诉人负责对被反诉人三面翻广告项目提供**钢管架料、地脚螺帽地提供、运输,网架的地面成形;2、网架加工前由被反诉人提供合法正规的设计蓝图反诉人。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在未提供设计蓝图的情况下,电话要求反诉人准备材料。反诉人按照被反诉要求的标准采购了80000元的材料后,被反诉人却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该广告牌设置的审批资料,导致反诉人无法进场合法施工。2020年6月,被反诉人违约将该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完毕,导致反诉人准备的材料无法使用,产生巨额损失。 **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建工公司认为,2019年6月3日,**建工公司与三面翻公司签订《**建工集团**东站广场提质改造工程(二标)项目部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2019年8月13日,三面翻公司负责施工的三面翻上部结构吊装完成后,2019年8月16日,业主**交投公司委托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涉案**东站***告牌进行构筑物可靠性鉴定。2019年10月12日,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站广场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管理部向**建工公司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建工公司尽快完成下列工作:1、迅速组织拆除已完成的三面翻上部结构;2、迅速组织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建工公司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由三面翻公司于2019年11月将三面翻上部结构拆除。之后,**建工公司多次要求三面翻公司组织涉案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未果,2020年4月29日,**建工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建工公司发出《催告函》,请三面翻公司于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7日内进场启动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因三面翻公司未按**建工公司《催告函》的要求启动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2020年5月13日,**建工公司向三面翻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建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三面翻分包合同;证据二、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元天鉴字【2019】06013-09号***告牌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证据三、**东站广场提质改造项目二标段三面翻存在问题处理会议、*****站改建项目工程工作联系单、关于三面翻施工整改事宜的回复、三面翻广告牌施工情况的说明、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现场照片;证据四、视频及照片资料;证据五、原告损失明细;证据六、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快递签收截图。三面翻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已协议解除,双方重新签订了《***告牌订购合同》;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报告不是双方共同委托进行的鉴定,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三面翻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催告函解除的是《**建工集团**东站广场提质改造工程(二标)项目部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但已被双方签订的《***告牌订购合同》所取代,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证认为:三面翻公司对证据一、四、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分析。三面翻公司对证据二、三、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二系业主**交投公司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且涉案广告牌事实上现已拆除,三面翻公司没有证据予以反驳,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系**建工公司在涉案广告牌完成施工后,与业主单位等相关部门就涉案广告牌存在问题的会议纪要及相关函复,与本案客观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均为收据,不能证明系三面翻公司给**建工公司造成的损失,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面翻公司认为,2019年6月3日双方签订三面翻分包合同后,2019年7月15日,**建工公司为节省成本,重新与三面翻公司签订《广告牌订购合同》,合同订后,三面翻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开始安装施工,2019年8月13日完成施工,经**建工公司验收合格,但**建工公司仅支付400000元,剩余工程款50000元却未付。2019年11月30日,**建工公司与三面翻公司签订《广告牌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后,三面翻公司对该广告牌进行了拆除。2019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网架加工合同》。合同约定:1、**建工公司负责对**建工公司三面翻广告项目提供**钢管架料、地脚螺帽地提供、运输,网架的地面成形;2、网架加工前由**建工公司提供合法正规的设计蓝图给**建工公司。合同签订后,**建工公司在未提供设计蓝图的情况下,电话要求三面翻公司准备材料。三面翻公司按照**建工公司要求的标准采购了80000元的材料后,**建工公司却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管理部门关于该广告牌设置的审批资料,导致三面翻公司无法进场施工。2020年6月,**建工公司违约将该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完毕,导致三面翻公司准备的材料无法使用,产生巨额损失。三面翻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三面翻分包合同》;2、《***告牌订购合同》;3、微信图片;4、现场照片;5、转账记录;6.《广告牌拆除合同》。拟证明三面翻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建工公司仅支付400000元工程款,另拖欠50000元工程款未付,同时因**建工公司违约造成工程延期,造成三面翻公司损失50000元。第二组证据:7.《网架加工合同》;8.微信图片及转载记录。拟证明三面翻公司在双方签订《网架加工合同》后,采购了71244.32元材料,因**建工公司的原因导致三面翻公司无法进场施工,给三面翻马球造成损失71244.32元。**建工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5、6、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合同上**建工公司公章的外围上有“借款签约无效”的字样,该印章只能用于**建工公司项目部日常使用,不能用于签订合同;证据3、4、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建工公司对证据1、5、6、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将结合其他证据分析确定;**建工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告牌订购合同》加盖有**建工公司的印章上注明有“借款签约无效”字样,该证据非**建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建工公司对证3、4、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1、2018年10月18日,**建工公司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交投公司将**东站广场提质改造项目第二标段发包给**建工公司,工程内容包括涉案广告牌及附属设施工程。 2、2019年6月3日,以**建工公司为甲方、三面翻公司为乙方签订《**建工集团**东站广场提质改造工程(二标)项目部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三面翻分包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东站广场提质改造工程。第三条:承包综合单价及包干范围,三面翻宣传牌包干价600000元(按预算价下浮12%);3.1.3工程量确认生效约定,经会签审核通过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作为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但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由甲方审批并加盖甲方备案行政公章后方可生效。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8.2.1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乙方需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维修;18.2.4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建工公司先后共支付三面翻公司400000元的工程款。 3、2019年8月13日,三面翻公司负责施工的三面翻上部结构吊装完成后交付业主**交投公司,**交投公司委托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涉案**东站***告牌进行构筑物可靠性鉴定,2019年8月16日,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出元天鉴字[2019]0613-09号***告牌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第六条6.1.2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结合垂直度检测及承载力验算结果可表明该工程地基基础承载力满足计算要求;6.2.2结构布置检查:通过现场勘查可了解到该工程为钢结构,由钢柱支撑等构件组成,结构承重基本满足要求,但其钢管柱构件径厚比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6.4鉴定单元综合安全评级:根据查《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市东站广场***告牌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Csu级。第七条处理建议:(1)、建议对倾斜的**及时进行加固处理;(2)、建筑物正常使用时,应定期维护检查,如需进行涉及结构荷载较大变化的改造,或有倾斜、变形、裂发展等情况,业主应及时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根据结果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4、2019年8月28日,**交建投***站改扩建项目部(以下简称交建投项目部)向**建工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2019年8月13日,你单位负责施工的三面翻上部结构吊装完成,16日项管部聘请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场进行了检测,检测完成后建议立即拆除上部结构,8月23日项管部组织了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三面翻专业施工班组,同时邀请了集团公司领导等相关单位召开了三面翻施工质量专项会议。根据设计单位现场察看及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报告指出施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与上部结构联结的法兰盘位置偏差。(2)、**钢***不符合设计要求。(3)、三面翻结构整体垂直度偏差达26CM。鉴于上述情况,现通知你方尽快进行整改,9月20日前完成三面翻的吊装。 5、2019年9月2日,**建工公司回复交建投项目部称:贵部2019年8月26日所发“关于三面施工整改事宜”的函件已收悉,我公司项目部对函件所述内容确定无误。我公司将准备工作做完后三天内组织结构类专家会同设计院、检测公司、贵部、监理共同制定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6、2019年10月12日,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 站广场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管理部向**建工公司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该函对三面上部结构的施工质量评述为:2019年10月11日,交投**东站项管部组织了改址后的三面翻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会后由项管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面翻专业制作班组再次到现场对已完成的三面上部结构进行检测,经过与设计图纸的对比及现场实测实量发现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三面翻上部结构设计分上、下部主梁,均为3根,共计6根,分为三个方向安装。(1)、三面翻上部结 构的下部主梁变形严重,水平方向偏差达到49CM。(2)、三面翻 上部结构其中一个方向的上、下主梁错位特别严重。(3)、主梁钢材进场后未进行材料性能复检。(4)、三面翻上部结构涂刷防锈漆前除锈工作不符合要求,导致目前防锈漆起壳、拱起、脱落。(5)、连接节点未按设计图纸施工。(6)、三面翻上部结构整体施工粗糙。签于上述质量问题严重,现场各方一致确认已完成的三面翻上部结构需要返工重做,现要求你部尽快完成下列工作:1、迅速组织拆除已完成的三面翻上部结构;2、迅速组织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 7、2019年11月,三面翻公司将涉案三面翻上部结构拆除。 8、2020年4月29日,**建工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三面翻公司发出《催告函》:贵方与我方于2019年6月3日签订了《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之后我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依约支付了工程款给贵方。贵方于2019年8月13日完成三面翻上部结构的施工,但三面翻上部结构质量严重不合格,不符合合同施工标准,应监理部门要求,三面翻上部结构已拆除,但贵方未能按期启动三面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对此我方多次致电要求贵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启动并完成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我们真诚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问题。请贵方于本催告函送达之日起7日内进场启动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如果贵公司借故推诿,拒绝合作,我们有权解除《三面翻分包合同》。 9、因三面翻公司未按**建工公司《催告函》的要求启动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2020年5月13日,**建工公司向三面翻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由于你公司未在我司发送的催告函送达之日(2020年5月6日)起7日内进场启动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构成严重违约,我公司决定与你公司解除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同时,我公司因你公司严重违约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之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另**,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检测、施工现场检测…… 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关于本诉,本院认为,1、**建工公司与三面翻公司签订的《三面翻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合同签订后,**建工公司依约向三面翻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三面翻公司在完成三面翻广告牌上部结构的施工后,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按业主**交投公司的要求,经**建工公司与三面翻公司协商,三面翻公司已将三面翻广告牌上部结构拆除。之后,**建工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发出《催告函》,要求三面翻公司在《催告函》送达之日起7日内进场启动三面翻上部结构的二次施工,因三面翻公司未按《催告函》的要求履行二次施工义务,**建工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三面翻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现**建工公司要求解除与三面翻公司签订的《三面翻分包合同》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三面翻公司承建的三面翻广告牌上部结构因质量问题被拆除,导致**建工公司与三面翻公司签订的《三面翻分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建工公司造成损失,《三面翻分包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因三面翻公司责任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三面翻公司承担,**建工公司要求三面翻公司返还已支付的400000元工程款损失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3、对于**建工公司要求三面翻公司赔偿承建项目基建损失49742元的请求,**建工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已实际发生,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1、对于三面翻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000***期误工损失5000元的请求,因三面翻公司承建的涉案广告牌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被拆除,其责任在三面翻公司,且双方签订的《三面翻分包合同》现已解除,三面翻公司称涉案三面翻广告牌已完成施工,且经**建工公司验收合格,与本院**的事实不符,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对于三面翻公司要求**建工公司赔偿材料款损失80000元的请求,三面翻公司称因**建工公司未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却要求三面翻公司采购了80000元的材料闲置在仓库无法使用,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面翻广告工程分包合同》;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项限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5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