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37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区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广告创意园B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20年10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湖南耐得丽三面翻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