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玉田县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29民初2641号之二 原告: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号楼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玉田县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华辰香水湾小区12-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玉田县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田县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保全费3870元,共计13810元,由原告北京朋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