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催2号
申请人: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号楼1-2。
法定代表人:陈长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转账支票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京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静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