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7915号
原告:厦门闻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田乾村。
法定代表人:陈雄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号楼1-2。
法定代表人:陈长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海峡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649室。
法定代表人:丁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灿坤,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闻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峡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厦门闻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闻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闻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20元,由厦门闻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朋利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慧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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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记员
刘欣怡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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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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