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思源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6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兵希***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3353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管道安装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9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1、对自来水管道安装公司资金用款申请表中领款人***的笔迹进行鉴定;2、自来水管道安装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以及骨折无法**带来的工作和生活不便补助(以国家最低劳动标准计算10年15万元);3、如自来水管道安装公司不愿支付上述费用,则赔付***退休后一切医药费和误工费并解决再就业的问题,保证***继续在厂里工作。事实和理由:***于1992年进入自来水管道安装公司工作,2011年5月31日下午1点30分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直到2016年5月28日退休,伤势仍未**,公司对此没有一个人性化的说法,因为公司合并后执行董事对其不满意,故在补助问题上利用职权对其进行报复。 本院认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在自来水管道安装公司工作至退休年龄,依据上述规定,一、二审未支持其上述两项费用并无不当。***关于因骨折无法**的15万元补助主张亦无法律依据。关于其主张退休后一切医药费和误工费并解决其再就业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法院不予理涉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对《资金用款申请表》中领款人“***”笔迹进行鉴定的主张,因其在仲裁时及一审笔录中均认可已领取了该14840元款项,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