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352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化创意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处理完毕。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该纠纷已经双方和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自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