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互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324号之二 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循环产业园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51986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互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商业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18EA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互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1.5元,保全费1781元,合计4,322.5元,由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83元,保全费1781元,合计6864元,本院退回2,541.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