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404号
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循环产业园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5198671H。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互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商业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18EAXW。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互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计3,149.5元,保全费2186元,合计5,335.5元,由原告安徽国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