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某某、芜湖某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46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芜湖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胡某某,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芜湖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胡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