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46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芜湖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胡某某,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芜湖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胡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