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966号
原告:西安云舟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周至县青化镇联集村中心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盛瑞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64号双威迎宾广场5幢22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云舟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陕西盛瑞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云舟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云舟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陕西盛瑞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元(原告已预交479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西安云舟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