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鸿(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48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熙鸿(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开发区兴旺路路北西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MA0G45EQ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熙鸿(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以其与被告***、熙鸿(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熙鸿(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