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30民初2975号
申请人:无极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无极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极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931.2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极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931.2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