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108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02单元2513。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8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205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住房公积金205082元。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