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02单元2513号。
法定代表人:段世清,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