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2287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02单元2513。
法定代表人:段世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云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池艳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