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2执异12号
案外人河北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2单元2513室。
法定代表人:段世清,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任邢台龙时海智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现住临城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栾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到期债权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冀0522执1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对案外人河北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东辉
审判员 钱利剑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