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3072号
原告:济宁市华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7212075Y。
法定代表人:张金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昭严(特别授权),山东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18975B。
法定代表人:曹树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宁市华玮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华玮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华玮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华玮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济宁市华玮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