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焦庆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
原审被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树祥。
原审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方。
原审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陈永。
上诉人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9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涉宝塔票据纠纷已被最高院指定管辖。2、不论主体里是否有宝塔公司,只要是涉及宝塔票据的案件都应移送。故上诉人申请本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沈抚新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关于上诉人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认为该案涉及宁夏宝塔财务公司汇票的纠纷,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上诉理由因宝塔财务公司不是本案主体,故淮北中佼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青
审 判 员  赵 威
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