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5民初2561号之一
原告:永修县涂埠镇新城美心门业店,经营场所:九江市永修县新城白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5MA35W13J9B。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新安街道轻工路9号博雅苑2号1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67487982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修县涂埠镇新城美心门业店与被告江苏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修县涂埠镇新城美心门业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修县涂埠镇新城美心门业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4元,保全费1047元,由原告永修县涂埠镇新城美心门业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