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2550号
原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徐州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2元,由原告徐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