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6民初2173号
原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68855768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丘北县石缸坝新城区天成风情商业街2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睿仁,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丘北沃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GPXT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丘北县双龙营镇西街3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北沃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丘北沃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丘北县公安局报案,称该案件属职务侵占案件,丘北县公安局立案受理。故该案应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再主张民事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红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