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7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内容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0)东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应付货款本金228344.95元及该货款自2008年6月3日后的利息、应负担诉讼费用4725元。 2012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0)东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8344.95元及该货款本金自2008年6月3日后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25元。该案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日商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送达了(2014)东执字第749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已付款308977元,已将本案相应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