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制药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43万元,并提供担保人江苏天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万元存单(银行账号1138)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其位于新浦区康泰新村号楼一单元室(丘号)房产。在查封、冻结期间,该财产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二、对申请人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江苏天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万元存单(银行账号1138)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予支付。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