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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民初690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后收取91.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