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淮开执字第179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淮开商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370元,减半收取10185元,由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其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和车辆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因房屋、土地、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无法处置。关于债务履行,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计划,且被执行人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被执行人AB2.5-40高频高压电子加速器及辐照生产线壹台套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暂不处置。申请人对***的个人担保及还款计划并无异议,并以还款计划期限较长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虽有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但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无法处置。双方就债务履行已达成一致还款计划,且***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机器设备虽被查封,但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暂不处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淮开商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