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特22号
申请人:****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伟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清、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赵倩瑶,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邦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爱邦公司称:其已经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基数是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每月支付给***的工资4500元-5500元左右,可以足额覆盖***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关于2019年10月的工资,***也认可31日未上班,故不可能按照上一个月的标准发放工资。***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后才索要加班工资,说明其并不结欠***的加班工资。请求法院撤销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劳人仲案字【2020】第26-1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爱邦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供的工资组成清单中并没有记载加班工资的发放,因此其每月工资即使高于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也不应当作为覆盖加班工资的依据。关于2019年10月的工资,爱邦公司承诺其31日休息,但工资按照整月发放;况且根据2019年10月考勤,其10月26日休息日加班一天,可视其当月正常出勤。其2013年11月底进入爱邦公司工作,除法定节日外周末无休,但苦于相关考勤记录由公司保存,仲裁委依据爱邦公司提供的2017年11月之后的考勤记录,仅支持其2017年11月到2019年4月间的加班工资,其已作很大让步。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爱邦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劳人仲案字【2020】第26-1号仲裁裁决:爱邦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14692.89元、2019年10月工资4000元,以上合计18692.89元,并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具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爱邦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案涉仲裁终局裁决具有上述法律规定情形;至于案涉仲裁裁决涉及的工资认定及加班工资等事宜,系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范围内的相关案件事实判断事项,依法不属于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爱邦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辐射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爱邦公司负担。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