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25392号
原告:黄某,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不详。
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